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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吉宝受贿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二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王吉宝,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69********,汉族,大学文化,邳州市****住江苏省邳州市**街道**小区**期**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王吉宝因涉嫌受贿于2019年5月25日被邳州市监察委员会决定采取留置措施,于2019年7月9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拘留,2019年7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吉宝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至2019年,王吉宝在任邳州市**局**期间,利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审核、涉毒案件查处、禁吸戒毒工作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现金、超市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544200元,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开支,为相关企业在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审批及日常使用安全检查、吸毒人员禁吸戒毒等方面提供帮助。具体实施分述如下:

1、2007年至2018年,王吉宝在任邳州市**局**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二十三次收受邳州市**中学宋某某所送*甲、*乙超市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31000元,在宋某某向徐州**日常用品制造公司供应易制毒化学品审批上提供帮助。具体如下:2007年中秋节至2014年中秋节,期间的每个春节、中秋节收受*甲超市购物卡1000元,十五次共计15000元;2015年春节、中秋节,每节收受*甲超市购物卡2000元,两次共计4000元;2016年春节至2018年中秋节,期间的每个春节、中秋节收受2000元*乙超市购物卡,六次共计12000元。

2、2007年中秋节至2010年春节,王吉宝在任邳州市**局**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每个春节、中秋节收受邳州*甲化工公司**袁某某所送*甲超市购物卡价值人民币500元,六次共计3000元,为该公司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审批及日常使用安全检查上提供帮助。

3、2009年3月,王吉宝在任邳州市**局**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陈某甲所送人民币20000元,承诺在陈某甲之子沈某某贩毒案中,协调相关人员予以照顾。

4、2011年春节至2019年春节,王吉宝在任邳州市**局**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每个春节、中秋节收受邳州*乙化工公司**杨某甲及该公司**杨某乙所送*甲超市购物卡价值人民币1000元,十七次共计17000元,为该公司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审批及日常使用安全检查上提供帮助。

5、2011年11月,王吉宝在任邳州市**局**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高某甲所送人民币20000元,在高某甲之子高某乙贩毒案中,协调刑警队承办人对高某乙予以照顾。

6、2013年春节至2019年春节,王吉宝在任邳州市**局**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每个春节、中秋节收受徐州**工具制造公司**徐某某所送*甲超市购物卡价值人民币1000元,十三次共计13000元,为该公司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审批及日常使用安全检查上提供帮助。

7、2013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王吉宝在任邳州市**局**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每个春节、中秋节收受徐州**机械工程制造公司**庄某甲及该公司会计陈某乙所送人民币1000元,十二次共计12000元,为该公司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审批及日常使用安全检查上提供帮助。

8、2014年至2017年,王吉宝在任邳州市**局**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介绍新沂**化工公司**周某某向江苏**煤焦化供应硫酸,并与周某某约定分成,九次收受周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185000元,在协调**煤焦化提高周某某硫酸供应量以及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审批上提供帮助。具体如下:2014年7月,收受周某某人民币10000元;2014年11月,收受周某某人民币20000元;2015年春节,收受周某某人民币20000元;2015年8月左右,收受周某某人民币30000元;2015年10月,收受周某某人民币28000元;2016年春节,收受周某某人民币26000元;2016年10月收受周某某人民币16000元;2017年春节,收受周某某人民币15000元;2017年10月,收受周某某人民币20000元。

9、2014年至2019年,王吉宝在任邳州市**局**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介绍日照**化工公司**庄某乙向江苏**煤焦化供应硫酸,并与庄某乙约定分成,九次收受庄某乙所送现金共计70000元,在协调**煤焦化提高庄某乙硫酸供应量以及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审批上提供帮助。具体如下:2014年春节,收受庄某乙人民币20000元;2014年中秋节、2015年中秋节、2016年春节,分别收受庄某乙人民币10000元,三次共计30000元;2019年4月左右,收受庄某乙人民币20000元。

10、2014年至2018年,王吉宝在任邳州市**局**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八次收受徐州**钢管科技有限公司**司某某所送现金、*甲超市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7000元,为该公司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审批及日常使用安全检查上提供帮助。具体如下:2014年春节、2015年春节,分别收受*甲超市购物卡500元,两次共计1000元;2016年春节、中秋节,分别收受*甲超市购物卡1000元,两次共计2000元;2017年春节至2018年中秋节,期间的每个春节、中秋节收受人民币1000元,四次共计4000元。

11、2014年春节至2019年春节,王吉宝在任邳州市**局**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每个春节、中秋节收受徐州**公司**陈某丙所送*甲超市购物卡价值人民币1000元,十一次共计11000元,为该公司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审批及日常使用安全检查上提供帮助。

12、2014年春节至2107年中秋节,王吉宝在任邳州市**局**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每个春节、中秋节收受江苏**发电公司**李某某所送*甲超市购物卡价值人民币1000元,八次共计8000元,为该公司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审批及日常使用安全检查上提供帮助。

13、2014年春节至2016年中秋节,王吉宝在任邳州市**局**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每个春节、中秋节收受徐州**化工贸易公司**丁某某所送*甲超市购物卡价值人民币1000元,六次共计6000元,2019年春节收受丁某某人民币1000元,为该公司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审批及日常使用安全检查上提供帮助。

14、2014年春节至2015年春节,王吉宝在任邳州市**局**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江苏**化工公司**邱某某*甲超市购物卡价值人民币1000元,三次共计3000元,为该公司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审批及日常使用安全检查上提供帮助。

15、2014年5月,王吉宝在任邳州市**局**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张某甲所送人民币20000元,在社区戒毒尿检工作中,为涉毒人员薛某某调整尿检时间提供更帮助。同年6月左右,王吉宝将10000元退给张某甲。

16、2014年6月,王吉宝在任邳州市**局**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处理褚某某涉嫌吸毒问题中,收受邳州市公安局民警王某某所送人民币20000元,对褚某某予以照顾。

17、2014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王吉宝在任邳州市**局**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十次收受徐州**日用品制造公司副经理林某某安排宋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蔡某某、该公司**孟某某所送*甲、*乙超市购物卡共计价值10000元,为该公司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审批及日常使用安全检查上提供帮助。具体如下:2014年中秋节,收受宋某某代该公司所送*甲超市购物卡价值人民币1000元;2015年春节至2017年中秋节,期间的每个春节、中秋节收受蔡某某所送*甲超市购物卡价值人民币1000元,六次共计6000元;2018年春节、中秋节,每节收受孟某某所送*乙超市购物卡价值人民币1000元,两次共计2000元;2019年春节收受孟某某所送*甲超市购物卡价值人民币1000元。

18、2016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王吉宝在任邳州市**局**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每个春节、中秋节收受**电源公司**张某乙所送人民币1000元,六次共计6000元,为该公司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审批及日常使用安全上提供帮助。

19、2017年春节、2018年春节,王吉宝在任邳州市**局**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别收受邳州**建材公司经营人耿某某所送*甲超市购物卡1000元、*乙超市购物卡1000元,两次共计价值人民币2000元,为该公司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审批及日常使用安全检查上提供帮助。

20、2017年春节、2018年春节,王吉宝在任邳州市**局**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每节收受江苏**药业公司**樊某甲安排樊某乙所送*乙超市购物卡1000元,两次共计2000元,为该公司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审批及日常使用安全检查上提供帮助。

21、2017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王吉宝在任邳州市**局**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每个春节、中秋节收受江苏**科技公司**刘某甲所送1000元的*甲、*乙超市购物卡,四次共计价值人民币4000元,为该公司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审批及日常使用安全检查上提供帮助。

22、2018年,王吉宝在任邳州市**局**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介绍宋某某向江苏**电力公司供应盐酸,并与宋某某约定分成,同年1月、7月,宋某某按约定分别送给王吉宝19200元、34000元,两次共计53200元。

23、2018年6月,王吉宝在任邳州市**局**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介绍无处理废酸资质的刘某乙为江苏**电力公司处理废酸,事后收受刘某乙人民币30000元。同年11月,刘某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王吉宝将30000元退给刘某乙丈夫马某某。

2019年5月25日,邳州市监察委要求邳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协助通知王吉宝到该大队,王吉宝接到通知后,及时赶到该大队,随后邳州市监察委办案人员将其带至徐州市监察委员会邳州留置点。到案后,王吉宝如实交代了其涉嫌受贿的违法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王吉宝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吉宝利用担任邳州市**局**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吉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军舰

2019年8月28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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