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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吉庆合同诈骗案)_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开检部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王吉庆,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11976********,汉族,中专文化,南通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江苏省海安县**路**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吉庆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王吉庆明知自己并未实际承包天津市**总承包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承建的德州绿地四季印象C区一期项目,仍以承包人名义,通过向被害人出示假入场通知书的手段,收取被害人徐某某、王某某施工保证金分别50万元,共计100万元。2019年6月24日至8月10日期间,被告人王吉庆共返还被害人合同诈骗资金348920元。2019年10月31日,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在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煌朝大酒店附近将被告人王吉庆抓获。后被告人王吉庆的亲属将剩余诈骗资金已全部归还,被害人徐某某、王某某对被告人王吉庆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2.证人冯某甲、李某某、冯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吉庆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吉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天津市**总承包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承建的德州绿地四季印象C区一期项目承包人名义骗取被害人徐某某、王某某保证金6510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金玉

检察官助理:任彦芹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吉庆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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