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吉文章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王吉文章,男,1994年****日生,身份证号:3208311994********,汉族,大专文化,**鸟健身房(六合**店)健身教练,出生于江苏省金湖县,住江苏省金湖县黎城镇大兴村七组215号。被告人王吉文章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吉文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王吉文章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马某某、刘某某、谷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吉文章,听取了被告人王吉文章及值班律师宋清清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马某某、刘某某、谷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十五日。被告人王吉文章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至29日间,被告人王吉文章利用其**健身房健身教练的身份,采取谎称帮助垫付私教课费用、借款还信用卡、买房付首付、隐瞒真实财务状况和资金用途等方法,骗取马某某、刘某某、谷某某等被害人人民币134万余元(以下币种同),并将钱款尽数用于网络赌博。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 2019年10月23日至10月27日间,被告人王吉文章隐瞒资金真实用途,以帮助会员办理私教课转让等为名,骗取马某某49万元;

2. 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王吉文章编造信用卡还款、帮助会员垫付私教课费用等事实,骗取朱某某7万元;

3. 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王吉文章以提高花呗额度为由,骗取陶某某1.8万元;

4. 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王吉文章谎称借钱还信用卡,骗取胡某某8.4万元;

5.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王吉文章虚构借钱还信用卡等事实,骗取陈某某3万元;

6.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王吉文章以借钱还信用卡为由,骗取赵某某5万元;

7. 2019年10月28日至10月29日间,被告人王吉文章隐瞒其真实财务状况,以还信用卡为名,骗取刘某某20万元;

8. 2019年10月28日至10月29日间,被告人王吉文章编造帮助客户周转资金、偿还贷款等事实,骗取谷某某40万元。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王吉文章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支付宝交易记录、收条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刘某某、谷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吉文章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吉文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吉文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吉文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吉文章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并处人民币七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戈明

2020年3月21

附:

1.被告人王吉文章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