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虞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支行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荣县**街道**街**号**栋**单元**楼**号,住四川省荣县**街道**道**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吉锋,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荣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宜宾市**县**路**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区**镇**街**号,住四川省荣县**街道**路**号**栋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虞某某、王吉锋、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起至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虞某某、王吉锋、徐某某合伙利用“闲聊”软件建立名为“快乐大本营”的网络赌博群,并利用“啪啪麻将”游戏软件开设名为“快乐大本营”的房间供赌博群成员以打麻将方式进行赌博,每局输赢7分以上则收取5元房费抽头渔利。被告人虞某某为群主,负责购买“啪啪麻将”游戏软件所需“房卡”、收取房费、算账、管理日常业务等;被告人王吉锋为群管理员,负责拉人进群、处理群内纠纷等;被告人徐某某负责拉人进群、打牌凑人气等,被告人虞某某、王吉锋、徐某某约定除去经营开支后按照4:4:2比例分成,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4月退出该赌场。该赌场经营期间,抽头渔利累计20余万元。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虞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虞某某、王吉锋、徐某某均主动全部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虞某某、王吉锋、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虞某某、王吉锋、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虞某某、王吉锋、徐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虞某某、王吉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虞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吉锋、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虞某某、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林芸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虞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被告人王吉锋现羁押于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散页材料1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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