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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同达、王某甲诈骗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公诉刑诉〔2018〕464号

被告人王同达,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62********,汉族,初中文化,退休人员,现住本市津南区**道**号(户籍所在地:本市河西区**道**号)。因本案于2018年4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61********,汉族,高中文化,退休人员,现住本市河西区**路**里(户籍所在地:本市南开区**道**号)。2017年8月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本案于2018年5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7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同达、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8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8年8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9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2018年10月9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1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2018年1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0月间,被告人王同达在其妻子章某某未患有偏瘫疾病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以伪造医疗文书的方式为章某某办理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登记。2014年10月间、2016年10月间,被告人王同达通过他人以伪造证明材料的方式,为章某某办理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续期登记。截至案发,被告人王同达持章某某的医保卡多次在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天津河西宜康医院等医院偏瘫门特挂号、开药,后将开出的药品部分用于章某某使用,部分变卖牟利,累计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人民币13万余元。

2013年8月间,被告人王同达、王某甲经预谋,在被告人王某甲未患有偏瘫疾病的情况下,由被告人王同达通过他人以伪造医疗文书的方式为被告人王某甲办理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登记。后被告人王同达通过他人以伪造证明材料的方式,为被告人王某甲办理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续期登记。截至案发,被告人王同达持被告人王某甲的医保卡多次在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天津河西宜康医院等医院偏瘫门特挂号、开药,后将开出的药品部分用于章某某使用,部分变卖牟利,并将部分赃款给予被告人王某甲,累计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人民币11万余元。

2014年9月间,被告人王同达在未患有偏瘫疾病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以伪造医疗文书的方式为其本人办理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登记。2016年9月间,被告人王同达通过他人以伪造证明材料的方式为其本人办理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续期登记。截至案发,被告人王同达持医保卡多次在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天津河西宜康医院等医院偏瘫门特挂号、开药,后将开出的药品部分用于章某某使用,部分变卖牟利,累计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人民币8万余元。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8年4月23日将被告人王同达抓获。经被害单位报案,公安机关于2018年5月10日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现被告人王同达亲属已代其退缴人民币3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章某某、邵某某的证言;

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天津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案件调查报告、天津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调查检查记录、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登记审批表、CT检查报告单、天津市社会保险综合业务处理单、偏瘫门特支付明细表、医保门特办理时间及社保支付金额表、缴款凭证等书证

3、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

4、被告人王同达、王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同达、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同达、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同达部分犯罪与被告人王某甲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同达是主犯,被告人王某甲是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同达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波

2018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同达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1139****

2、侦查卷三册及补充材料三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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