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818号
被告人王后军,男,195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55********,汉族,小学文化,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江苏省丰县**镇**庄**组**号。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由该局延长拘留期限至七天,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后军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1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王后军与被害人汪某某在本市徐汇区虹桥路500号工地宿舍内因琐事发生冲突并持刀相互对峙、扭打,期间王后军持刀将汪某某胸腹部捅伤,致其肝脏破裂。经鉴定,汪某某因外伤致肝破裂,构成重伤。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王后军在本市虹桥路1200号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某、朱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验伤通知书、赃证物品照片,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王后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事实;
2.立案决定书、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本案案发、案破经过;
3.被告人王后军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后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捷
检察官助理:何健健
2020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王后军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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