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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后田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19〕1019号

被告人王后田,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52********,汉族,高中文化,原徐州市铜山区**镇**村党支部**兼村委会**,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窑厂。因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后田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职务侵占

1.2009年底,被告人王后田利用其担任徐州市铜山区**镇**村党支部**兼村委会**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私利,擅自决定将**镇**村**砖厂地块(坑塘面积148.49亩、工矿用地面积24.09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承包给其胞弟王某甲,该地块实际经营人为被告人王后田,承包期限六年,自2010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2016年9月1日,合同未到期时,在被告人王后田卸任**村党支部**前,为继续谋取私利,再次利用其担任**镇**村党支部**兼村委会**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决定将**砖厂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继续承包给王某甲,该地块实际经营人仍为被告人王后田,承包期限二十年,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36年12月31日止。经鉴定,2011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坑塘年平均租金为140元/亩,工矿用地年平均租金为1400元/亩;2017年1月1日至2036年,坑塘年平均租金为350元/亩,工矿用地年平均租金为1800元/亩。被告人王后田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上述**村土地租赁收益,共计人民币45.3万余元。

2.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王后田利用担任**镇**村党支部**兼村委会**职务上的便利,在组织实施**村种鸭规范化养殖三期工程过程中,在实际支出村集体资金人民币43.56万元的情况下,采取虚列支出方式从村账中报销支出村集体资金人民币50.16万元,套取村集体资金人民币6.6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职务任免通知及换届选举批复文件、承包合同书等书证;

2.证人刁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后田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铜山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后田利用担任**镇**村党支部**兼村委会**职务上的便利,为秦某某、曹某某、马某某等六人在承揽工程、拨付款项、租赁土地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先后索取、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6.72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被告人王后田利用担任**镇**村党支部**兼村委会**职务上的便利,为秦某某在**村承揽的农业开发项目工程、土地复垦项目工程在协调村民关系等方面提供帮助。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王后田在**镇**村**自然村(秦某某住处)附近公路上收受秦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同时为掩饰罪行,向秦某某出具了借款5万元的借条。同年12月5日,在得知自己被他人举报后,为防止罪行败露,通过银行转账给秦某某人民币5万元,并安排秦某某取现后再交给自己。当月13日,被告人王后田在马坡信用社门口附近收受秦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并将借条收回后予以销毁。

2.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后田利用担任**镇**村党支部**兼村委会**职务上的便利,为曹某某在承揽**村委会办公楼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村一组孟某某家至**村窑厂水泥路工程和拨付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两次在其**村窑厂家中收受曹某某给予的人民币4万元。

3. 2015年底,被告人王后田利用担任**镇**村党支部**兼村委会**职务上的便利,以垫付鹅苗款、搅拌机款的名义,先后两次向承建**村种鸭规范化养殖三期工程的建筑个体户祖某某索取人民币合计2.72万元,其中以垫付鹅苗款的名义向祖某某索取人民币1.92万元,以垫付搅拌机款的名义向祖某某索取人民币8000元。

4. 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王后田利用担任**镇**村党支部**兼村委会**职务上的便利,为马某某在承揽**村**路从戚某某家至**路上水泥路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王后田在其**镇**村周楼村窑厂家中收受马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5. 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王后田利用担任徐州市铜山区**镇**村党支部**兼村委会**职务上的便利,为**村村民王某戊在承揽**村**西队水泥路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2016年6、7月份,被告人王后田在其**镇**村窑厂家中收受王某戊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6. 2010年初,被告人王后田利用担任徐州市铜山区**镇**村党支部**兼村委会**职务上的便利,为**村村民尚某某在租赁**村旧卫生室地块以抵偿村委会拖欠的款项等方面提供帮助,后在其**镇**村窑厂家中收受尚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2019年10月,被告人王后田经办案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办案单位尚未掌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事实。

2016年12月、2018年6月,被告人王后田分别退缴赃款人民币3.5万元、2.72万元至铜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交易明细、施工合同及财物凭证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曹某某、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后田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后田利用其担任铜山区**镇**村党支部**兼村委会**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魏娴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后田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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