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王向前,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91********,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镇**村**组,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园**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3日被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单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9日被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1日被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8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向前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26日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1时许,被告人王向前至本市东西湖区**广场地下停车场负二楼车位处,持木棍撬开被害人韩某某停放于此车牌为鄂A****2的大众途锐牌小型汽车副驾驶车门,进入车内,盗走被害人韩某某放置于车内的人民币19400元及黄鹤楼1916香烟数包。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王向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人民币19400元未起获,黄鹤楼1916香烟已被被告人王向前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110接处警记录、转账记录、取款截图、银行流水、无犯罪记录证明、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资源库查询结果、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工商银行明细清单、情况说明、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存根)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武东公物鉴(痕)字[2019]137号手印检验鉴定书;6.现场监控视频及视频侦查报告、视频;7.被告人王向前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向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现金19400元及黄鹤楼1916香烟数包,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向前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君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向前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5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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