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王吕新,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9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冕宁县,住四川省冕宁县**乡**村**组**号。因犯强奸罪,于2010年9月17日被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7月31日被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7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吕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王吕新至丽江市古城区大研街道光义街光碧巷35号“纳原客栈”,将该客栈“溪苏叹”房间隔壁房间(无房号)内的一台黑色创维牌42E360E型液晶电视机盗走。经丽江市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人民币564元。
2、2020年1月8日,被告人王吕新至丽江市古城区大研街道光义街光碧巷35号“纳原客栈”,将该客栈“溪苏叹”房间内的一台黑色创维牌42E360E型液晶电视机盗走。经丽江市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人民币684元。
3、2019年12月中旬的一天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吕新至丽江市古城区大研街道新华街黄山下段55号“吉日客栈”,趁该客栈装修之机,在该客栈大门口盗走黑色康佳牌LC40TS86DC型液晶电视机一台。经丽江市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人民币780元。
4、2019年12月中旬的一天中午14时许,被告人王吕新至丽江市古城区大研街道新华街黄山下段55号“吉日客栈”,趁该客栈装修之机,在该客栈大门口盗走黑色康佳牌LC26ES30型液晶电视机一台。
5、2019年12月中旬一天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吕新至丽江市古城区大研街道新华街黄山下段55号“吉日客栈”,趁该客栈装修之机,在该客栈大门口盗走黑色康佳牌LC26ES30型液晶电视机一台;当日14时许,其再次至该地点盗走黑色康佳牌LC26ES30型液晶电视机一台。经丽江市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以上三台被盗的康佳牌LC26ES30型电视机价值人民币共计1665元。
被告人王吕新盗窃的六台电视机被其销赃给其所住的丽江市古城区民主路549号“常胜”酒店经营者赵某某,现被盗六台电视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1月23日10时30分许,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古城派出所民警在丽江市古城区大研街道忠义西村忠义巷149号“滇西王子”餐厅内抓获被告人王吕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杨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吕新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吕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吕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吕新曾经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吕新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吕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万媛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吕新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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