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王君刚,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02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园**号,在津无固定住所。1992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君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君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王君刚来到天津市东丽区新业广场,尾随被害人倪某某至负一层扶梯口,趁其不备将被害人倪某某上衣口袋内的一部华为手机盗走。经天津市东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66元。
2019年12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王君刚来到天津市东丽区新业广场,尾随被害人赵某某至负一层扶梯口,趁其不备将被害人赵某某上衣口袋内的一部iphone11手机盗走。经天津市东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766元。
2020年1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王君刚来到天津市和平区欧乐时尚广场,尾随被害人莫某某至一家店铺出口处,趁其不备将被害人莫某某上衣口袋内的一部iphone手机盗走。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王君刚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倪某某、赵某某、莫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君刚的供述;
4、鉴定意见2份;
5、检查笔录1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
6、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君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君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君刚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君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君刚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兴兰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君刚现被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光盘4张。
4、随案移送城市一卡通1个、蓝色纸质手提袋1个、黑色口罩1个、黑色鸭舌帽1个、手机1部,均暂存于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开发区派出所。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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