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1640号
被告人王君,绰号老包,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21982********,初中文化,无业,住临海市**镇**小区**幢**号。因犯抢劫罪、放火罪,于2004年1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均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3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2014年12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2015年12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7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君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初,被告人王君伙同“老由”(身份不明,在逃)等人在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马峙村后面山上开设以“捺六名”方式进行赌博的赌场,招揽潘某某、朱某某等人参与赌博。该赌场共开设4余天,抽头渔利人民币8000余元。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王君在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朱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冯某甲、金某某、王某乙、冯某乙、李某某、余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王君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君开设赌场,抽头渔利人民币8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阮璐亚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君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随案推送检察电子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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