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王君,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0321198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荣县**镇**街**号附**号,2013年6月19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自2013年3月5日至2016年9月4日;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抢夺罪经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君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6日下午,被告人王君在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东三段40号附4号“周六福珠宝”店铺,以假装购买一根黄金项链和一根铂金项链为由进行试戴,试戴到自己脖子上后,趁人不备逃出店铺逃逸,在逃逸中,将抓住其的店员曾某某摔伤,后其将两根项链典当给罗某某,获赃款15080元。2020年3月30日其被公安民警挡获归案。
经鉴定:被抢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4941元,铂金项链价值人民币43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君曾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于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君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幅度内予以量刑,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 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苏
2020年8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二册、起诉书八份,提讯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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