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王君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31976********,汉族,小学文化,原天津市**物业公司保安员,户籍地辽宁省康平县**镇**村**号,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号楼**室;2002年7月17日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2019年10月12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君洲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30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7时许,被告人王君洲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城打工时,以“君”为微信名,在名为“**区兼职”的500人微信群中发布法论功邪教组织的三段歪曲事实、抹黑中国共产党的视频。被告人王君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微信截图等书证;3.刘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6.被告人王君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君洲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江声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君洲现羁押于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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