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公诉刑诉〔2019〕252号
被告人王君,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2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住荆门市东宝区**巷**号。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3月被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被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2月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君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邓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君驾驶自己的奇瑞QQ小轿车(当时所挂车牌H*****系王君所盗),从荆门市东宝区**巷家中出发,沿荆潜路行驶,沿途物色盗窃目标。当其行驶至沈集镇双庙村路段时,窥见到路边的**超市,遂起盗窃之心。王君用事先准备好的便携式砂轮,割断该超市的卷闸门,潜入该超市内,将收银台里面的11条香烟(红金龙、云烟等杂牌香烟9条、软蓝及软红黄鹤楼香烟各1条)、散装香烟31包及槟榔12包(以上物品总价值为1923.15元),用超市的竹篮装好后盗走,同时王君还盗窃了收银台内的现金950元。尔后驾车潜回家中。当日上午王君将盗窃来的11条香烟等交由邻居邵某某帮忙出售(未果)。
2019年8月20日下午五时许,被告人王君在荆门市东宝区**巷被沙洋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2019年10月12日,沙洋县公安局将被盗窃的香烟11条、现金250元等发还给受害人邓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君的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4.沙洋县物价局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6.被告人王君的供述与辩解;7.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王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君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淑岚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君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26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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