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2674号
被告人王君,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4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路**号**室,现住马鞍山市花山区**城**村**栋**室。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9年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月11日被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10月17日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吸毒于2018年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罚款人民币200元;因吸毒于2019年8月2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2月6日,被告人王君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在马鞍山市花山区万嘉颐园二村小区门口路段向吸毒人员夏某某贩卖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 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王君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在马鞍山市花山区万嘉颐园二村小区门口路段向吸毒人员夏某某贩卖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3.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王君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在马鞍山市花山区万嘉颐园二村小区门口路段向吸毒人员夏某某贩卖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4.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王君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在马鞍山市妇幼保健医院北大门口向吸毒人员夏某某贩卖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5.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王君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在马鞍山市花山区金桥雅苑31栋楼下向吸毒人员汪某某贩卖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6.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王君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在马鞍山市花山区金桥雅苑31栋楼下向吸毒人员汪某某贩卖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7.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王君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在马鞍山市花山区金桥雅苑31栋楼下向吸毒人员汪某某贩卖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8.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王君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在马鞍山市花山区金桥雅苑31栋楼下向吸毒人员汪某某贩卖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9.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王君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在马鞍山市十七冶医院东侧一巷子内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10.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王君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在马鞍山市葛羊路四季青小商品市场门口附近,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11. 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王君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在马鞍山市太阳广场停车场内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12.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王君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在马鞍山市马鞍山日报社东侧附近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13.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王君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在马鞍山市妇幼保健医院西门附近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0.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14.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王君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在马鞍山市原马钢技校门口附近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0.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王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汪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君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毒品检测室检验报告;
5.检查、扣押笔录;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君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3.5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君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王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修成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君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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