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公诉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王启鹏,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10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街**委**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启鹏涉嫌制造、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王启鹏向他人购得印度大麻(俗称:“大麻”)的植株和碎叶,将叶片揉碎后放入食用油中高温炼制,将提炼出的大麻油混入面粉中,制作成饼干、蛋糕等,通过“百***”、“闲*”、“萨****”等网络平台宣传其制售的饼干、蛋糕等系“火麻饼干”、“大树饼干”、“大麻”等,有“喝飘”、“爽”等感觉,并通过“闲*”等平台进行销售。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9年11月12日,黄某某在网络平台上见到被告人王启鹏的售卖宣传后,通过微信与王启鹏取得联系,王启鹏确认了其售卖的饼干食用后会让人上头的“大麻”作用和效力,双方约定交易4块饼干,价格为人民币180元,通过快递收货。王启鹏通过微信收款后,将其制作的4块含有印度大麻的饼干,通过快递从居住的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邮寄到黄某某提供的地址珠海市**镇**村。2019年11月18日,黄某某到**镇快递点取快递时,被民警抓获,现场查获两盒4块饼干。经称量,黄某某收到的饼干净重为302.11g。经鉴定,从上述饼干中检出大麻主要成分大麻酚、大麻二酚和四氢大麻酚成分;四氢大麻酚含量为0.040%。
2. 2019年11月13日,胡某某在闲*平台上见到被告人王启鹏前述售卖饼干的宣传后,通过QQ与王启鹏取得联系,双方约定交易2块饼干,价格为人民币150元,并为掩人耳目,在闲*交易平台上将交易伪造为二手电视买卖。王启鹏收款后,将其制作的2块含有印度大麻的饼干,通过快递从居住的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邮寄到胡某某提供的地址珠海市香洲区**镇。2019年11月18日,胡某某收到饼干,后食用。经检测,胡某某呈大麻阳性。
3. 2019年12月1日,卢某某在闲*平台上见到被告人王启鹏前述售卖饼干的宣传后,于12月5日向王启鹏下单购买了人民币500元的饼干。王启鹏收款后,将其制作的含有印度大麻的饼干,通过快递从居住的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邮寄到卢某某提供的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幼儿园。卢某某收到后食用。
4. 2019年4月,陆某某通过QQ认识了王启鹏,提出要购买毒品“大麻”。12月,王启鹏QQ联系陆某某,表示有“大麻”出售了,向陆某某发送了闲*平台的链接。陆某某点击该链接,系王启鹏将交易商品伪装为“唐诗”、实际为含有印度大麻的饼干的交易链接,遂下单以人民币160元的价格购买了2块饼干。王启鹏收款后,于2019年12月6日,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街道**路**快递店准备邮寄上述饼干时,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饼干2盒。经称量,上述饼干净重分别为131.71g、253.61g。经鉴定,从上述饼干中检出大麻主要成分大麻酚、大麻二酚和四氢大麻酚成分;四氢大麻酚含量为0.021%和0.025%。
2019年12月6日,公安机关对王启鹏的住处进行搜查,当场查获烤箱、烘焙工具一批,饼干1块,提炼出的油膏状物2瓶,碎叶片5袋、植株1棵。经称量,查获的前述饼干净重93.12克;前述油膏状物净重分别为543.3克、518.93克;前述印度大麻叶碎叶净重分别为531.38克、518.92克、195.91克、541.7克、527.13克。
经鉴定,从前述饼干中检出大麻主要成分大麻酚、大麻二酚和四氢大麻酚成分;从前述油膏状物中均检测出大麻主要成分大麻酚、大麻二酚和四氢大麻酚成分;从前述植株中检出大麻主要成分大麻酚、大麻二酚和四氢大麻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烤箱、烘焙工具一批,印度大麻饼干7块、提炼出的印度大麻油膏2瓶、印度大麻碎叶片5袋、印度大麻植株1棵及照片;2.书证:快递物流记录、毒品尿检报告、被告人户籍资料和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黄某某、胡某某、卢某某、陆某某、斯某某、李某某、史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王启鹏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物种鉴定报告及相应说明;6.勘验、扣押、称量、提取、电子物证检查、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手机QQ、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平台交易记录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启鹏非法制造毒品并向多人多次邮寄、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颖
检察官助理 吴俊杰 2020年4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王启鹏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共叁册,光盘肆张
3.量刑建议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