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1352号
被告人王周华,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住罗江区**镇**村**组**号。2004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2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德阳市罗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8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被告人王周华于2020年10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周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王周华窜至德阳市罗江区万安镇万安南路二姐烧烤店附近,发现路边停有一辆货箱内装有数箱冻肉的银白色小型货车(车牌号为川F*****),被告人王周华见四周无人之际,将货车货箱内的三件鸭郡肝和两件冻鸭肉放入自己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中盗走。随后,被告人王周华将盗走的两件冻鸭肉和一件鸭郡肝以320元钱的价格卖给肖某某。经德阳市罗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两件冻鸭肉的市场零售价格为160元人民币,被盗的三件鸭郡肝的市场零售价格为900元人民币,共计盗窃金额为1060元人民币。
2.2020年3月22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王周华窜至德阳市罗江区万安镇东辰小区门口好旺角超市附近,拉停靠在路边的汽车车门,把一辆车牌号为川B*****的银白色东风箱式货车门拉开后,将放在车内的1274元人民币现金盗走。
3.2020年7月9日上午11时左右,被告人王周华窜至德阳市罗江区调元镇文星街附近,将一辆东风凌志M3面包车(车牌为川B*****)内副驾驶位上一个男士黑灰色挎包盗走,被告人王周华盗窃的男士黑灰色挎包内有VIVO牌X9型号智能触屏手机一部和现金800余元人民币。经德阳市罗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VIVO牌X9手机市场零售价为26.67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周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周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周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周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曾 果
检察官助理 冯一峰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周华羁押于绵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财物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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