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96********,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街道**小区**幢**单元**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0月30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与其女友陈某某(另案处理)在陆某某城景泰家园小区、陆某某一中附近、陆某某丝厂附近多次向吸毒人员朱某某、孟某某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019年10月18日22时许,民警在陆某某**小区门口附近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当场从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18颗,称量后净重1.73克,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及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孟某某、朱某某的证言;4.搜查、扣押、称量、提取笔录及照片;5.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生林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陆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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