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王和城,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乡**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和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将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7日、11月18日退回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补充侦查,同年12月17日该局补充侦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19日、20日、2019年2月9日,被告人王和城在宁德市蕉城区**小区附近,3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给郑某某,每次0.2克,得款共计800元。
2.2018年12月25日、2019年1月9日、2月28日、3月16日,被告人王和城在宁德市蕉城区少年宫路口、金涵小区附近,4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给林某某,数量分别为0.5克、0.5克、1克、1克,得款共计4700元。
3.2019年3月18日、20日、22日、23日、24日、25日、26日、28日、29日、30日、31日、4月2日、6日、7日、9日、13日、被告人王和城在宁德市蕉城区**花园路口,28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给陈某某,数量分别为0.4克、0.2克、0.1克、0.4克、0.2克、0.2克、0.2克、0.2克、0.2克、0.1克、0.3克、0.1克、0.55克、0.2克、0.2克、0.2克、0.2克、0.15克、0.4克、0.5克、0.2克、0.4克、0.1克、0.2克、0.2克、0.2克、0.2克、0.2克,得款共计16798.9元。
2019年4月14日,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抓获被告人王和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林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和城的供述和辩解;
4.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和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向多人多次贩卖,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帅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和城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卷宗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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