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796号
被告人王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12000********,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绛县**镇**村**号**组**号**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聂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1200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绛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哲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传授犯罪方法罪;被告人聂某某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王哲利用“fiedder”抓包软件,篡改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平台后台提现金币数据,利用该平台系统漏洞,虚增提现金币数量并兑换成人民币,从而盗窃该公司财物。王哲与网络“黑产商”共谋,以五五分成的方式,另获取11个手机号、支付宝账号,利用这些账户及本人账户盗窃顺网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39937.5元。
王哲在帮助被告人聂某某盗窃249.5元之后,将自己盗窃**公司资金的情况告诉聂某某,并在聂某某的要求及帮助下,采用相同方法继续盗窃**公司资金人民币2249元、1999.5元,分别转入聂某某、曹某某支付宝账户,供二人使用。
综上,被告人王哲盗窃**公司资金人民币144435.5元,被告人聂某某盗窃**公司资金人民币4248.5元。案发后,两人共计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169000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支付宝转账记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的证言、发立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3.被告人王哲、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案人曹志国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哲、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王哲犯罪数额巨大,聂某某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全部赃款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其社会危害性,建议对被告人王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对被告人聂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严 敏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哲(电话:1750150****)、聂某某(电话:1843590****)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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