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王善堂,又名王三,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65********,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农民,非党员,住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乡**村委**号。因犯盗窃罪2012年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1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宁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本次因涉嫌盗窃,2020年1月1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善堂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29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王善堂到兰考县城关镇“兰大百货””门口,将刘某某随身携带的oppo手机盗走,经物价认定,该手机价值650元。
2.2019年2月19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王善堂同孔某某(侦查中)等三人到兰考县城关镇“金城服饰””门口,由孔德江等二人作掩护,王善堂将柴某某随身携带的vivo手机盗走,经物价认定,该手机价值2619元。
案发后,王善堂家属退赔了二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王善堂的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接处警登记表。宁陵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谅解书二份。2.被害人柴某某、贾某某、刘某某陈述;3.被告人王善堂的供述与辩解;4.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6.现场光盘、讯问光盘、指认现场光盘各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善堂盗窃他人随身携带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永峰
张彩霞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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