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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善杰诈骗案)_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公诉刑诉〔2020〕472号

被告人王善杰,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95********,汉族,初中,经商,出生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文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文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善杰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善杰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加纳共和国时间),被告人王善杰在非洲加纳共和国以兑换外币为由,谎称自己有60万加纳塞地币需要兑换,骗取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742800元。

被告人王善杰于2020年3月13日主动到文成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涉案钱款已经被追回人民币542800元并发还被害人胡某某。被告人王善杰已陆续归还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9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微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截图、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协助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厉某某、王某某、夏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善杰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提取视频、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善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善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善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退还部分赃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善杰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若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善杰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琦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善杰现羁押于文成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涉案手机现存放于市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平阳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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