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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喻盗窃案)_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奉检刑诉〔2021〕63号 

被告人王喻,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汉族,文盲,无业,住贵州省毕节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15日被原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9日被原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7日被原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原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1日被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20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1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喻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0日中午,被告人王喻至本区**街道**村**场**号**室,采用溜门入室的方法进入被害人任某某家中,盗得任某某放在家中客厅桌子上的钱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00元以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视频侦查报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喻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喻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喻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兰兰

检察官助理:胡路通

                      2020年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王喻现羁押于宁波市奉化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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