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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嘉成诈骗案)_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王嘉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231995********,汉族,大专文化,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小区**幢**室。被告人王嘉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嘉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经本院决定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又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决定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如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4月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到2019年7月间,被告人王嘉成因资金周转需要,通过网络“借贷宝”软件向“某甲”、“某乙”、“某丙”“某丁”、“某戊”、“某己”等十余名网络个人借款,以借新还旧的方式进行周转。上述借款平台,放款手续简便、利率高(一般为借款额30%左右),并当场扣除利息。起初,被告人王嘉成以其经营的烧烤店收入及其个人信用卡套现来维持上述借款平台的还本付息。一段时间后,被告人王嘉成通过网贷借款平台借款金额及需要支付的利息越来越高,无法通过烧烤店经营收入和其信用卡套现还本付息。2018年11月开始,被告人王嘉成对外编造自己是“平安保险、阳光保险兼职讲师”等虚假身份,谎称银行有刷信用卡返现金、加油卡、手机、平板电脑、耳机等礼品活动,以此为诱饵,并承诺由其负责还本付息,先后骗取沈某某、孔某甲、某某等19人共计85张信用卡刷卡使用和套现总金额人民币6427543.04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归还4777078.72元,尚有1650463.32元未归还。期间,因骗取的信用卡套现不能维持其支付网贷平台借款和信用卡透支的还本付息,被告人王嘉成又以办理网贷借款可获取多倍积分、返利、加油卡和电子产品为诱饵,或以资金周转为由,故意隐瞒借贷还贷的事实,承诺还本付息,操作他人手机或让他人在“网商贷”、“微粒贷”、“美团生活费”等十余个网贷平台申请借款并转账给自己使用,共计2030649.77元,部分网贷平台借款为分期还款,其分期归还部分本息,尚有本息1468397.44元未归还。期间,被告人王嘉成隐瞒个人债务,以资金周转等为名,向被害人孔某乙、顾某某等人借款86901元,归还3400元,尚有83501元未归还。

具体如下:

1.2019年7月至8月,被告人王嘉成从被害人沈某某处骗得招商、平安、交通、民生、浦发、中信等银行信用卡11张(含沈某某妻子张某甲、侄子王某甲的信用卡),累计刷卡使用套现人民币1801713.56元,归还1361993元(含尾号为939071的交通银行信用卡超额还款5905元),尚有439720.56元未能归还。

2019年7月至9月,被告人王嘉成操作被害人沈某某手机,从“网商贷”、“微粒贷”等借款平台先后借款共计418500元供自己使用,已归还278500元,尚有140000元未归还。

2.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王嘉成从被害人孔某甲处骗得平安、广发、兴业、民生、招商、南京、交通、建设、中信、浦发等银行信用卡10张,累计刷卡使用套现人民币221310元,已归还129683.50元,尚有91626.50元未归还。

2019年6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王嘉成操作被害人孔某甲手机,从“网商贷”、“微粒贷”、“你我贷”、“美团生活费”、“分期乐”、“小赢卡贷”、“拍拍贷”、“花呗”、“好期贷”、“浦发万用金”等借款平台先后借款共计221018元供自己使用,未归还。

2019年6月7日,被告人王嘉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从被害人孔某甲处以微信提现转款的方式,骗得3000元。

3.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王嘉成从被害人孔某乙处骗得平安、兴业、邮储、招商、交通、建设、中信、民生等银行信用卡8张,累计刷卡使用套现341687.36元,已归还206978.32元,尚有134709.04元未归还。

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王嘉成操作被害人孔某乙手机,从 “微粒贷”、“借呗”、“小赢卡贷”、“招联借款”、“信金宝”等借款平台先后借款共计100080.77元供自己使用,未归还。

2019年8月4日、5日,被告人王嘉成以还房贷、资金周转为由,从被害人孔某乙处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两次骗得7000元。

4.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王嘉成从被害人孔某丙处骗得平安、兴业、邮储、工商等银行信用卡4张,累计刷卡使用套现502337.98元,已归还366496.17元,尚有135841.81元未归还。

    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王嘉成让被害人孔某丙从“借呗”借款平台借款18000元供自己使用,未归还。

    5.2019年4月至7月,被告人王嘉成从被害人季某某处骗得交通、平安、广发、中信、江苏、招商、浦发等银行信用卡7张,累计刷卡使用套现955003.90元,已归还728984.32元;2019年8月9日,被告人王嘉成的父亲通过银行向季某某江苏银行卡转账代归还人民币15000元;尚有211019.58元未归还。

    2019年4月至7月,被告人王嘉成操作被害人季某某手机,从“微博借贷”、“美团生活费”、“小赢卡贷”、“招联金融”、“花呗”、“微粒贷”、“还呗”、“网商贷”、“360借钱”、“e招贷”、“浦发万用金”等借款平台以分期还款的方式共计借款357297元,其分期还款38543.44元,尚有318753.56元未归还。

    6.2019年7月至8月,被告人王嘉成从被害人某某处骗得民生、平安、兴业等银行信用卡3张,累计刷卡使用套现314762.04元,已归还201546.52元,尚有113215.52元未归还。

    2019年7月,被告人王嘉成操作被害人某某手机,从“微粒贷”、“美团生活费”、“小赢卡贷”、“招联金融”、“借呗”等借款平台共计借款260200元,未归还。

    7.2019年1月至7月,被告人王嘉成从被害人朱某某处骗得交通、平安、中信、广发、华夏(电子卡)等银行信用卡5张,累计刷卡使用套现144313元,已归还80234.94元,尚有64078.06元未归还。

    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王嘉成操作被害人朱某某手机,从“微粒贷”、“借呗”等借款平台共计借款13000元,未归还。

    8.2019年1月至7月,被告人王嘉成从被害人陶某某处骗得招商、平安、民生、中信、广发、兴业、华夏、交通等银行信用卡8张,累计刷卡使用套现790292.78元,已归还675743元,尚有114549.78元未归还。

    2019年2月至7月,被告人王嘉成操作被害人陶某某手机或让陶某某自己申请,从“招联金融”、“微粒贷”等多个网贷平台借款,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共计260080元,已归还120113元,尚有139967元未归还。

     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王嘉成擅自开通被害人陶某某民生银行“全民乐”49000元,同年4月4日开通“全民乐”43000元,并转为24期还款,到期共计需还款本息108609.44元;被告人王嘉成分期归还部分借款,被害人陶某某仍需归还本息96517.86元。

    2019年3月7日,被告人王嘉成擅自开通被害                                                                                                                   人陶某某中信银行分期借款共计19000元,并转为36期还款,到期本息24266.80元;被告人王嘉成分期归还部分借款,被害人陶某某仍需归还本息16835.23元。

     9.2019年1月,被告人王嘉成从被害人顾某某处骗得平安银行信用卡1张,累计刷卡使用套现24044元,已归还11074元,尚有12970元未归还。

    2019年1月至2月,被告人王嘉成让被害人顾某某手机操作从“借呗”、“招联金融”、“美团生活费”、“有钱花”、“360借钱”、“你我贷”等网贷平台借款,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其共计64000元;被告人王嘉成分期归还部分借款,被害人顾某某已归还和仍需归还本息共计52113.64元。

    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王嘉成以资金周转为名,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从被害人顾某某处骗得人民币2000元。

     10.2019年1月,被告人王嘉成从被害人刘某甲处骗得招商银行信用卡1张,累计刷卡使用套现70000元,已归还60000元,尚有10000元未归还。

    2019年1月至7月,被告人王嘉成让被害人刘某甲手机操作从“京东金融”、“美团生活费”、“360借钱”等网贷平台借款,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其共计11760元;被告人王嘉成归还4273元,尚有7487元未归还。

     11.2019年1月,被告人王嘉成从被害人王某乙处骗得兴业银行信用卡1张,累计刷卡使用套现30890元,已归还17894.58元,尚有12995.42元未归还。

    2019年1月至8月,被告人王嘉成操作被害人王某乙手机或让王某乙自己申请从“微粒贷”、“借呗”、“360借钱”、“支付宝备用金”等网贷平台借款,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给其共计70424元;被告人王嘉成归还37876元,尚有32548元未归还。

    12.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王嘉成从被害人曹某某处骗得民生、招商、中信、光大、华夏、广发等银行信用卡6张,累计刷卡使用套现370346元,已归还322745元,尚有47601元未归还。

    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王嘉成让被害人曹某某从“借呗”、“微粒贷”、“玖富万卡”等网贷平台借款和办理中信银行“中信电子”、“中信圆梦”贷款,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给其共计106050元;被告人王嘉成归还37906元,尚有68144元未归还。

    2018年12月8日,被告人王嘉成以资金周转为名,从被害人曹某某处骗得50000元,归还3400元,尚有46600元未归还。

    13.2019年4月至7月,被告人王嘉成从被害人张某乙处骗得平安、建设等银行信用卡2张,累计刷卡使用套现51998元,已归还33226.87元,尚有18771.13元未归还。

    2019年4月至7月,被告人王嘉成让被害人张某乙从“美团生活费”、“小赢卡贷”、“招联金融”等网贷平台借款,通过微信转账给其共计39901元;被告人王嘉成归还18089元,尚有21812元未归还。

    14.2019年7月,被告人王嘉成让被害人潘某某持中国、兴业、平安、民生、工商、广发、招商、光大、华夏(华夏银行卡主系潘某某妻子周某某)银行信用卡在其经营的烧烤店内POS机刷卡使用套现共计246349.93元。

    2019年7月,被告人王嘉成让被害人潘某某从“招联金融”、“小赢卡贷”、“美团生活费”、“有钱花”等网贷平台借款,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其共计人民币65600元。

    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王嘉成以资金周转为名,从被害人潘某某处骗得16000元。

    案发前,被告人王嘉成及其父亲归还被害人潘某某共计264906.46元,尚有63043.47元未归还。

    15.2019年7月,被告人王嘉成从被害人袁某某处骗得光大、平安银行信用卡2张,累计刷卡使用套现37100.59元,归还17400元,尚有19700.59元未归还。

    16.2019年7月,被告人王嘉成从被害人蔡某甲处骗得广发、中信、招商银行信用卡3张,累计刷卡使用套现287500元,归还136000元,尚有151500元未归还。

    17.2019年7月,被告人王嘉成从被害人崔某某处骗得交通银行信用卡1张,累计刷卡使用套现95000元,归还68000元,尚有27000元未归还。

    18.2019年5月,被告人王嘉成从被害人吴某某处骗得招商银行信用卡1张,使用该信用卡申请“e招贷”分期借款30000元(到期本息32700元),归还2725元,尚有27275元未归还。

    19.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王嘉成从被害人秦某某处骗得民生、中信银行信用卡2张,累计刷卡使用套现112893.90元,归还95003.57元,尚有17890.33元未归还。

    20.2019年5月至6月,被告人王嘉成让被害人蔡某乙从“微粒贷”、“360借款”、“小赢卡贷”、“美团生活费”等网贷平台借款,通过微信转账给其共计31800元;被告人王嘉成归还10669元,尚有21131元未归还。

    另查明,被告人王嘉成于2014年开始以购车需要资金等为由,向被害人刘某乙借款,因刘某乙无资金可借,遂让刘某乙向银行申请信用卡给其套现使用,王嘉成承诺由其负责还本付息;刘某乙先后办理了交通、民生、平安、招商、中信、广发、兴业、浦发等银行信用卡8张,交被告人王嘉成刷卡使用套现,截至案发仍有透支欠款未能归还,刘某乙已归还和仍需归还本息共计72666.83元。

    期间,被告人王嘉成以被害人刘某乙的名义,从“你我贷”、“我来贷”、“分期乐”、“中腾信”、“闪电借”、“支付宝备用金”、“带上钱”、“花呗”、“平安普惠”等网贷平台借款供自己使用,截至案发仍有借款未能归还,被害人刘某乙已归还和仍需归还本息共计57963.51元。

上述骗取的款项,被告人王嘉成用于归还网贷借款本息、信用卡透支款本息、个人消费和购买加油卡、手机、平板电脑等物品返还被害人,以维持其谎称刷信用卡、办网贷有返利、奖品活动的假象。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王嘉成主动到如东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及被害人银行交易记录、手机转账记录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王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沈某某、孔某甲、季某某、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嘉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嘉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嘉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季鑫鑫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嘉成现被羁押于如东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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