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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嘉琦、施镇志等诈骗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二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王嘉琦,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200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寨内**巷**号。被告人王嘉琦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施镇志,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镇**村委会**村**号。被告人施镇志曾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7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施镇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坤强,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96********,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镇**村委会**村**号。被告人王坤强曾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9年6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坤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振伟,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021995********,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街道**居委**街**巷**号。被告人邹振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嘉琦、施镇志、王坤强、邹振伟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2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王嘉琦在玩网络游戏“地下城与勇士(DNF)”欲购买游戏装备时被他人骗取了钱财,因其没有固定收入且没有其他收入来源,被告人王嘉琦遂产生了使用同样方法在“地下城与勇士(DNF)”游戏内实施诈骗的想法。被告人王嘉琦先加入一个诈骗聊天QQ群内,通过观看群里聊天记录、截图的方式自学诈骗手段,并将诈骗过程中使用的话术、截图予以保存待后续实施诈骗时使用。

该诈骗的具体方式如下:

1、被告人先期购买QQ群用以诈骗时使用,并将自己实际使用的若干个QQ帐号同时加入该QQ群中;同时被告人准备收款的微信帐号,用以收取被害人被骗转账的资金。

2、被告人在地下城与勇士(DNF)游戏内公共频道中发卖游戏装备、金币的广告,并在后面加上一个QQ群号,让有意向购买装备的玩家自行加入诈骗QQ群内咨询;或者被告人在地下城与勇士(DNF)游戏内公共频道看到有玩家表示欲购买装备、金币后,主动私聊该玩家并将该玩家拉入事先准备好的诈骗QQ群中。

3、玩家主动加入被告人事先准备好的诈骗QQ群之后,被告人会在QQ群中使用多个QQ帐号在里面制造虚假交易聊天记录以取得被害人信任,在被害人咨询的同时,其他QQ号也会在群里互相配合欺骗被害人。

4、被告人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按照被害人需要购买的东西报出相应的价格,并且要求被害人通过微信扫码转账或者直接转账到赌博游戏平台的银行账户内。在被害人按要求转账后,被告人继续以转账备注错误、截图不符合要求等理由让被害人继续多次转账,直至被害人发现被骗。被告人在被害人怀疑之后,即将被害人踢出QQ群并拉黑。  

其中,被告人王嘉琦自2019年9月份至案发一直利用“地下城与勇士(DNF)”游戏进行诈骗,自己既在游戏内发广告将有购买意向的玩家拉入诈骗QQ群中,同时充当托儿或客服在QQ群内具体实施诈骗;王某甲自2019年9月份至案发与被告人王嘉琦共同进行诈骗活动,专门在游戏内打广告,将有购买意向的玩家拉入诈骗QQ群中;被告人王坤强、邹振伟自2019年9月15日与被告人王嘉琦、王某甲等人共同进行诈骗,二人在游戏内的不同区域发广告将有购买意向的玩家拉入诈骗QQ群中,有时也充当托儿或客服在QQ群内具体实施诈骗;被告人施镇志自2019年9月至案发与被告人王嘉琦、王某甲等人共同进行诈骗活动,专门向王嘉琦等人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以收取赃款并从中收取20%的好处费。

2019年9月份至案发,被告人王嘉琦、施镇志等人共计诈骗人民币156454.02元。期间,自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王坤强、邹振伟参与诈骗活动后,被告人王坤强、邹振伟等人共计诈骗人民币118036元。其中,被告人施镇志利用微信二维码收款共计人民币124819元;被告人王嘉琦使用其本人微信帐号收款共计人民币3503元、使用赌博平台账号随机收款银行账号收取共计人民币23140元及其他方式收取诈骗所得款共计人民币12222元。上述诈骗所得钱款被王嘉琦、施镇志、王坤强、邹振伟等人日常挥霍。

被告人王嘉琦、施镇志、王坤强、邹振伟等人部分犯罪事实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7日,被害人刘某某被王某甲骗至王嘉琦持有的QQ群“www.****.com”后欲购买游戏币,刘某某按照王嘉琦要求通过微信转账300元后,王嘉琦以没有备注为由让刘某某继续转账422元;后王嘉琦又以备注信息错误为由让刘某某继续转账1622元;后王嘉琦又以备注格式不对为由让刘某某继续转账3522元;后王嘉琦又以交易过程未截图为由让刘某某继续转账1500元。

被害人刘某某共计被骗7366元,其中第一笔300元、第二笔422元、第三笔1622元由施镇志收取,在扣除20%的好处费后,剩余钱款转给王嘉琦,其余钱款由王嘉琦收取。   

2、2019年9月13日,被害人邓某某被王嘉琦骗至其持有的QQ群“****交易平台”欲购买游戏币,邓某某按照王嘉琦要求通过微信转账100元后,王嘉琦以没有备注为由让邓某某继续转账288元;后王嘉琦又以备注错误为由让邓某某继续转账888元、2888元;后王嘉琦又以新人保障金为由让邓某某继续转账4164元;后王嘉琦又以买图为由让邓某某继续转账8888元;后王嘉琦又以买图为由让邓某某继续转账8888元。

被害人邓某某共计被骗26104元,该款由施镇志收取,在扣除20%的好处费后,剩余钱款转给王嘉琦。

3、2019年9月22日,被害人朱某某被邹振伟骗至王嘉琦持有的QQ群“****采购中心”后欲购买游戏装备“纯净增幅书”。朱某某按照王嘉琦要求通过微信转账195元后,王嘉琦以朱某某转账时备注不符合要求为由让朱某某继续转账380元;后王嘉琦又以未附支付截图为由让朱某某继续转账1180元;后王嘉琦又以未附交易截图为由让朱某某继续转账3500元至王嘉琦赌博平台账户中;后王嘉琦再次以朱某某没有进行交易备注为由要求朱某某继续转账1000元至王嘉琦赌博平台账号中。

被害人朱某某共计被骗人民币6255元,第一、二、三笔钱款由施镇志收取,在扣除20%的好处费后,剩余钱款转给王嘉琦,其余钱款由王嘉琦收取。

4、2019年9月22日,被害人徐某某被王嘉琦骗至其持有的QQ群“**土豪群”后欲购买游戏币,徐某某按照王嘉琦要求通过微信转账200元后,王嘉琦以备注内容错误为由让徐某某继续转账322元;后王嘉琦又以备注内容错误为由让徐某某继续转账1022元。

被害人徐某某共计被骗人民币1544元,该款由施镇志收取,在扣除20%的好处费后,剩余钱款转给王嘉琦。

5、2019年10月1日,被害人王某乙被王嘉琦骗至其持有的QQ群“www.****.com”后欲购买游戏币,王某乙按照王嘉琦要求通过微信转账100元后,王嘉琦以备注错误为由让王某乙继续转账222元;后王嘉琦又以备注符号的格式不对为由让王某乙继续转账666元;后王嘉琦又以订单超时为由让王某乙继续转账1888元。

被害人王某乙共计被骗2876元,该款由施镇志收取,在扣除20%的好处费后,剩余钱款转给王嘉琦。

6、2019年10月5日,被害人周某某被王坤强骗至王嘉琦持有的QQ群“www.****.com”后欲购买游戏装备“黑刀暗月”,周某某按照王嘉琦要求在游戏中通过拍卖形式支付1500万游戏币后,王嘉琦以交易时未截图为由不将游戏装备“黑刀暗月”交易给周某某并让周某某支付220元保证金,周某某按照王嘉琦要求通过微信转账220元后,王嘉琦让王坤强继续行骗,后王坤强以周某某没有备注意向要求为由让周某某继续转账1020元;后王坤强又以交易超时为由让周某某继续转账2920元。

被害人周某某共计被骗4160元,该款由施镇志收取,在扣除20%的好处费后,剩余钱款转给王嘉琦。

7、2019年10月6日,被害人蔡某某被王某甲骗至王嘉琦持有的QQ群“www.****.com”后欲购买游戏币,蔡某某按照王嘉琦要求通过微信转账163元后,王嘉琦以备注文字不对为由让蔡某某继续转账420元;后王嘉琦以备注文字不对为由让蔡某某继续转账1420元。

被害人蔡某某共计被骗2003元,该款由施镇志收取,在扣除20%的好处费后,剩余钱款转给王嘉琦。

8、2019年10月9日,被害人王某丙被王嘉琦骗加入其持有的QQ群“www.****.com”后欲购买游戏币,王某丙按照王嘉琦要求通过微信转账563元后,王嘉琦以转账没有备注为由让王某丙继续转账720元;后王嘉琦又以备注内容错误为由让王某丙继续转账2220元;后王嘉琦又以订单超时为由让王某丙继续转账3000元;后王嘉琦又以金额不足为由让王某丙继续转账1820元至王嘉琦赌博平台账号中;

被害人王某丙共计被骗8323元,其中前面三笔微信转账均转至王嘉琦本人微信帐户;施镇志收取了微信转账的第四笔微信转账3000元钱,在扣除20%的好处费后,剩余钱款转给王嘉琦;最后一笔钱款1820元由王嘉琦收取。

9、2019年10月12日,被害人陆某某被王嘉琦骗至其持有的QQ群“www.****.com”后欲购买游戏币,陆某某按照王嘉琦要求通过微信转账100元,后王嘉琦以备注不对为由让陆某某继续转账320元,后王嘉琦以留言不对为由让陆某某继续转账1120元,后王嘉琦又次以备注不对为由让陆某某转账2820元,后王嘉琦再次以备注不对为由让陆某某转账6820元;后王嘉琦再次以备注截图不对为由让陆某某转账6820元至王嘉琦赌博平台账号中。

被害人陆某某共计被骗18000元,除最后一笔6820元由王嘉琦收取外其余几笔由施镇志收取,在扣除20%的好处费后,剩余钱款转给王嘉琦。

10、2019年10月16日,被害人王某丁被王嘉琦骗至其持有的QQ群“****.com”后欲购买游戏币,王某丁按照王嘉琦要求通过微信转账100元后,王嘉琦为继续行骗遂将7000万游戏币交易给王某丁。随后王某丁继续购买游戏币并按照王嘉琦要求通过微信转账614元,王嘉琦以没有附带备注信息为由让王某丁继续转账614元。

被害人王某丁共计被骗1228元,该款由施镇志收取,在扣除20%的好处费后,剩余钱款转给王嘉琦。

11、2019年10月19日,被害人杨某某被王嘉琦骗至其持有的QQ群后欲购买游戏装备“附魔卡”,杨某某按照王嘉琦要求通过微信转账108元,后王嘉琦以没有备注为由让杨某某继续转账388元,后王嘉琦再次以备注不对为由让杨某某转账960元。

被害人杨某某共计被骗1456元,该款由施镇志收取,在扣除20%的好处费后,剩余钱款转给王嘉琦。

12、2019年10月19日,被害人覃某某被邹振伟骗至其持有的QQ群“www.****.com”后欲购买游戏装备“征服卷”,覃某某按照邹振伟要求通过微信转账600元,后王坤强继续行骗,其以没有备注服务器为由让覃某某继续转账1800元,后王坤强再次以备注不对为由让覃某某转账3800元。

被害人覃某某共计被骗6200元,该款由施镇志收取,在扣除20%的好处费后,剩余钱款转给王嘉琦。

13、2019年10月10日,被害人沈某某被邹振伟骗至王嘉琦持有的QQ群“www.****.com”后欲购买游戏中“拉姆达鼓舞”称号,沈某某按照王嘉琦要求在游戏中通过拍卖形式支付3800万游戏币,后王嘉琦以截图不全为由让沈某某继续转账320元,后王嘉琦以备注多了符号为由让沈某某继续转账1220元,后王嘉琦以订单超时为由让沈某某转账3320元,随后王嘉琦在游戏中将该称号交易给沈某某,后王嘉琦又以缺少交易称号过程截图为由让沈某某继续转账6320元,后王嘉琦又以退款金额太大需要风险费为由让沈某某转账10000元至王嘉琦赌博平台账号中。

被害人沈某某共计被骗21180元,除最后一笔10000元由王嘉琦收取外其余几笔由施镇志收取,在扣除20%的好处费后,剩余钱款转给王嘉琦。

14、2019年10月22日,被害人王某戊被王某甲骗至王嘉琦持有的QQ群“www.****.com”后欲购买游戏币,王某戊按照王嘉琦要求通过微信转账100元后,王嘉琦以备注不对为由让王某戊继续转账320元;后王嘉琦以没有备注为由让王某戊继续转账1320元;后王嘉琦以备注不对为由让王某戊继续转账3220元。

被害人王某戊共计被骗4960元,该款由施镇志收取,在扣除20%的好处费后,剩余钱款转给王嘉琦。

被告人施镇志于2019年10月22日被抓获归案,并于当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嘉琦、王坤强、邹振伟等人,到案后,各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王嘉琦、施镇志、王坤强、邹振伟的的户籍材料、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吕某某、何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嘉琦、施镇志、王坤强、邹振伟的供述和辩解;

5.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6.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下载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嘉琦、王坤强、邹振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嘉琦、施镇志、王坤强、邹振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共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王嘉琦、施镇志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56454.02元,被告人王坤强、邹振伟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18036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嘉琦、施镇志、王坤强、邹振伟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施镇志、王坤强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施镇志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属于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嘉琦、施镇志、王坤强、邹振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嘉琦、王坤强、邹振伟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良福

检察官助理:韩  宁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嘉琦、施镇志、王坤强、邹振伟现羁押在南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部分赃款人民币4960元冻结于被告人施镇志微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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