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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嘉豪、刘雨婷等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西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王嘉豪,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31997********,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住攀枝花市西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西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西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西区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雨婷,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3199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住攀枝花市西区**路**号**栋**号,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西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西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西区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贺某某,女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3200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住攀枝花市西区**巷**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西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西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西区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31996********,汉族,大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住攀枝花市西区**巷**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西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西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西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嘉豪、刘雨婷、贺某某、杨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嘉豪于2018年左右接触到售卖银行卡途径,先后将自己的银行卡售卖给他人,以此获利。后为谋取更多非法利益,王嘉豪遂帮助刘某某(另案处理)联系人员收卡贩卖并协助刘某某联系境外收购银行卡上家“唐伯虎”,验卡,制作银行卡登记资料,邮寄收购等事项,从中获利。此后,被告人王嘉豪通过被告人刘雨婷与被告人贺某某、被告人杨某某一起收购银行卡倒卖。

从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中旬,刘某某与王嘉豪收购他人银行卡共计二十二套,并由王嘉豪和刘某某验卡后,二人通过快递的方式将二十二套银行卡卡分批次全部邮寄出售给收卡上家。王嘉豪与刘雨婷从刘某某处将上家的联系方式盗取,使用贺某某的QQ(13270****)添加上家“唐伯虎”(QQ号:259407****)为好友,直接联系收卡上家倒卖银行卡。贺某某通过自己的QQ添加“唐伯虎”为好友后,由王嘉豪、刘雨婷与上家“唐伯虎”商定以每套银行卡(每套包括:一张银行卡、一张绑定电话卡、一张绑定U盾、办卡人身份信息)4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唐伯虎。王嘉豪教会贺某某、杨某某验证确认收购的银行卡符合贩卖标准,约定贺某某、杨某某每验证合格一套银行卡获得100元利润。四人合伙共同对外收购银行卡或者自己办理银行卡出售,由贺某某、杨某某在验证银行卡的过程中登记造册便于对上结算资金,对下分配利益。获利后除去办卡成本开销外等费用外,由四人分配利益。经查明,被告人王嘉豪共计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99张;被告人刘雨婷、贺某某、杨某某共计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80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照相、银行卡主体信息、辨认笔录、微信转账记录、QQ聊天记录、蝙蝠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嘉豪、刘雨婷、贺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嘉豪、刘雨婷、贺某某、杨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嘉豪、刘雨婷、贺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嘉豪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雨婷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建议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雪莲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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