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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四元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632号

被告人王四元,化名陈四久、龙四,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荆州市**县**农场**分场**号。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四元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1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王四元伙同几名男子(在逃)驾驶一部白色**面包车(车牌号粤AFA***),在本市天河区**干线**出口附近,持钢管故意殴打被害人彭某某(经鉴定,被害人彭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后逃离现场。2019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在新疆伊宁市霍城县**镇**大道**号**建材市场**档口将王四元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四元的户籍材料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侯某某、肖某某、周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四元供述与辩解;

5伤情鉴定、指纹鉴定等鉴定意见;

6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试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四元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萌

2020年4月24

附:

    1.被告人现在羁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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