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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四盗窃案)_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00000001号 

  被告人王四,男,197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60003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号,2013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12月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1月因嫖娼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一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2时许,被告人王四乘车来到洋浦经济开发区,步行至洋浦新英湾区美食街晨丰大厦一楼美食街DIY烘焙坊店时,发现被害人谭某某停放在DIY烘焙坊店前的一辆深橙色电动车上插有钥匙,遂将该电动车(鉴定价格为2171元,已发还给被害人)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动车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四的供述;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均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四现羁押于洋浦经济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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