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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四虎盗窃案)_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刑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王四虎,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0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办事处**村**组**号。被告人王四虎曾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曾因盗窃于2003年3月19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 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7日被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四虎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四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王四虎至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蔬菜居委会附近,采用翻墙入院、踹门入室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毛某某放于家中二楼卧室衣柜抽屉里的金项链一条、金耳钉一副。经鉴定,该被盗金项链、金耳钉价值人民币5852元。

2.2020年10月9日15时许,被告人王四虎至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大赵庄村附近,采用翻墙入室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吕某某放于家中卧室床头梳妆台柜里的九盒香烟。经鉴定.该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600元。

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王四虎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照片等相关物证;

2.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微信收款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陶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毛某某、吕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四虎的供述与辩解;

6.徐州市贾汪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8.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四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四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四虎曾因故意犯罪,在刑满释放后再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四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俊景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四虎现羁押于徐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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