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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回南开设赌场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王回南,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111977********,汉族,初中文化企业职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幢**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2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回南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法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回南通过微信、闲聊建立赌博群,招揽赌博人员,利用“星悦浙江麻将”APP进行赌博,并以收取房费的名义抽头渔利126852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回南已退缴赃款1268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回南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

被告人王回南对上述事实及证据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回南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回南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詹孪茵

2020326

附:

1.被告人王回南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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