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654号
被告人王国亮,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街**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号。曾于2002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0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9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国亮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国亮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国亮于2020年9月13日12时许,在本市江汉区**地铁站**出口附近,使用随身携带的十字口螺丝刀,秘密窃取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步步超牌TDT106Z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上述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370元。赃物已灭失。
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王国亮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和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涉案电动车购买发票及凭证、行驶证复印件、涉案电动车历史轨迹、指认物证照片、指认监控视频截图、指认作案地点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4.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国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国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国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 忠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王国亮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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