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分院刑诉〔2020〕Z99号
被告人王国伟(绰号“归归”“归少”),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729199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个体从业者,山西省灵石县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街道**座**(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灵石县**街**户)。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重庆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诗元,男,2000年10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1220001018001X,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个体从业者,辽宁省大连市人,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街**巷**号**。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重庆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重庆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重庆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国伟、陈诗元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8月2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以来,被告人王国伟、陈诗元通过Telegram聊天软件多次共同或单独贩卖毒品大麻给他人,并共同从国外走私毒品大麻用于贩卖,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12日、4月16日、4月20日、4月23日,被告人王国伟、陈诗元四次通过Telegram聊天软件,以每克人民币180元的价格共同贩卖毒品大麻叶共计8克给他人;
2.2020年4月18日、4月24日,被告人陈诗元两次通过Telegram聊天软件贩卖毒品大麻叶共20克给他人;
3.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王国伟、陈诗元以每克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共同贩卖毒品大麻叶6克给他人。
4.2020年3月,被告人王国伟、陈诗元商定共同出资从美国购买毒品大麻叶300克用于贩卖,陈诗元提供重庆市渝北区龙宁路56号龙湖弗莱明戈小区为收件地址,王国伟提供收件电话号码1514001****等信息。随后,上述毒品大麻叶从美国境内通过邮寄方式走私入境。
2020年4月23日,重庆邮局海关将从美国邮寄进境的编号为EP85264******的包裹查获,包裹内装有疑似毒品大麻叶毛重334.8克。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王国伟、陈诗元商定由王国伟安排快递骑手将上述包裹从重庆市渝北区龙宁路56号龙湖弗莱明戈小区保安室转移至附近的星巴克大雅N37店,陈诗元前往弗莱明戈小区附近望风。当日15时50分许,重庆海关缉私局民警在弗莱明戈小区西南门处将前来望风的陈诗元抓获,同时将从美国寄给王国伟、陈诗元的编号为EP85264******的包裹依法扣押,包裹内装有疑似毒品大麻叶共计净重299.87克;2020年4月24日,民警从陈诗元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小区**栋**的暂住地查获毒品大麻叶1.59克。经鉴定:所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份。
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王国伟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等的照片;2.书证:快递单、海关查验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况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国伟、陈诗元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提取、毒品称量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被告人手机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伟、陈诗元走私、贩卖毒品大麻299.87克;多次贩卖毒品大麻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武强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王国伟、陈诗元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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