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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国华运输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二部刑诉〔2019〕54号

被告人王国华,男,198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80********,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大足区******。2007年8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原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5月2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原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5年6月15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9年2月19日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龙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国华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5月27日移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同年6月2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7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8月29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中旬,被告人王国华邀约王晓建(已判刑)驾驶渝C*****号皮卡车从安宁前往德宏州遮放镇接运毒品。同月18日,王国华、王晓建接到毒品后在遮放镇广源宾馆203房间用事先购好的胶带、保鲜膜、胡椒粉对毒品包装后放入皮卡车空气滤芯器里。当日21时,王晓建驾车返回至保山市芒颜边境检查站时,被执勤人员从该车空气滤芯器内查获毒品海洛因5块。经称量净重1757.6克,含量为36.7%。经网上追逃,2019年1月28日10时许,重庆市大足区宝兴派出所在该镇红桥社区将吸毒的王国华抓获,从其身上查获海洛因0.9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1.2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9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华与王晓建运输毒品海洛因1757.6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国华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未满五年又犯罪,系毒品再犯、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 荣 军

检 察 员:李 夷 鹏

2019年9月27日

附:1、被告人王国华现押于龙陵县看守所;

2、诉讼卷六册;

3、赃、证、物另列清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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