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王国响,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闽侯县,住闽侯县**镇**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月5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3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4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8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9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20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国响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国响到福州市晋安区世欧王庄十二区1座至2座楼下,将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欧驹牌小力鹰电动车盗走,并于当日早上骑至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新闻大厦附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所得赃款用于个人开支。2020年4月20日13时许,民警根据线索研判在福州市仓山区一小区门口抓获被告人王国响,并在其暂居的该小区单元房内提取到其作案时使穿戴的T恤及帽子。经鉴定,涉案被盗的欧驹牌小力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到案的被告人王国响盗窃时所穿T恤及所戴帽子的物证照片;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搜查证、提取笔录、暂扣物品、文件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及前科材料等书证;
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国响的供述;
5.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榕价认扣[2020]14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国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响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9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国响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国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国响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英华
检察官:蒋 超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国响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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