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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国忠、石金龙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9〕45号

被告人王国忠,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7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天津市塘沽区**街**村**里**号。2001年12月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7月30日刑满释放;2009年8月25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7年5月4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被告人石金龙,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0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街**街**号,现住天津市东丽区**街**园**。2010年4月27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6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2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国忠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石金龙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0日,在天津市塘沽区中心桥收费站旁场院内王国忠的休息处,被告人石金龙以两万元钱的价格从被告人王国忠处购买了40.524克冰毒。当日,石金龙被民警抓获归案,在其驾驶的汽车内搜查出其购买的冰毒40.524克。后民警在塘沽区中心桥收费站旁场院内将王国忠抓获归案,并在其休息处搜查出冰毒16.70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等物证;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王国忠、石金龙的供述与辩解;4.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国忠、石金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忠贩卖毒品,数量较大的行为及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金龙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国忠、石金龙系毒品再犯,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国忠、石金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徐秉怡

2019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国忠、石金龙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贰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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