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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国涛合同诈骗案)_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铁检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王国涛,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90051979********,汉族,大专文化,原系铁力市**镇**,住铁力市**镇**家属楼**号楼**单元**楼**厅。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铁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铁力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铁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国涛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被告人王国涛任******期间,找其同学被害人李某甲协议合伙种植46公顷水稻,并分别于2016年6月13日、8月6日、8月末签订三份《委托种植和管理合同》,李某甲为履行合同陆续支付投资款736,000元。2016年8月,被告人王国涛又与被害人李某甲协议投资合作社,并签订《合伙协议书》,李某乙为履行合同支付投资款300,000元。王国涛收取1,036,000元投资款后,对投资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2017年仅承包种植了8.6公顷水稻,农机农民合作社未实际投入运营。2017年底,为隐瞒未履行合同的事实,王国涛以支付利润的名义向李某甲返还274,400元,并再次签订《委托种植和管理合同》,约定李某甲将之前的本金继续投资,合同签订后未实际履行。2019年,以利息形式再次返还24,370元。现查明王国涛共骗取李某甲投资款737,230元,用于偿还贷款、购买古玩字画、个人消费,导致资金无法偿还。

经侦查,被告人王国涛于2019年12月28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委托种植和管理合同书等;

2. 证人周某某、吕某某、李某丙等9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王国涛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国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国涛到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国涛四年六个月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至5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铁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凡颖

202033

附: 1. 被告人王国涛现羁押于铁力市看守所;

2. 移送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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