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19〕833号
被告人王国生,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侯县,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26日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2017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国生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国生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9日,因先前多次向被害人王某某讨要工资未果,被告人王国生伙同王某甲、“王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公园道一号小区门口附近花圃处等候被害人王某丙。当日18时许,被告人王国生等三人在福州市仓山区公园道一号小区门口与被害人相遇后,双方先发生口角进而互相推搡,被公园道小区两名保安劝阻后,被害人王某丙经过小区门口道闸往小区内逃跑,被告人王国生及王某甲、王某乙挣脱保安的劝阻继续追逐被害人,进入小区后被告人王国生、王某甲、“王某乙”使用木棍棒及拳脚对被害人王某丙身体各处实施殴打,导致被害人王某丙当场昏迷并右胫骨骨折。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伤情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违法记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
2.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书;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国生及同案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沈某某的证言。
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国生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国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国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国生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建华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国生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证据和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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