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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国良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王国良,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78********,汉族,小学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乡**队,现住址:山东省龙口市**街道**村。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国良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16时23分许,被告人王国良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由东向西行至龙口市黄县**道**街道燕喜堂医药路口处,与由北向南被害人王某甲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致被害人王某甲受伤,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王某甲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龙口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系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并颈椎横断脊髓损伤死亡。事发后,被告人王国良弃车逃离现场。

经龙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王国良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遇前方机动车缓慢行驶时,穿插、超越行驶,肇事逃逸,是形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王国良于2019年11月20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事件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被害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技术照片;龙口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被告人王国良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国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良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不按操作规范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君晓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国良现逮捕羁押于龙口市看守所;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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