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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国超、李军盗窃案)_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泸检公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王国超,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03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镇**村**社**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0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6日被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9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军,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38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重庆市江津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街道**村**组,现住四川省合江县**街一租住房**楼。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5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9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县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国超伙同李军驾车来到泸县、重庆等地,采用由李军望风、王国超撬锁入户行窃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唐某某等住宅内财物合计人民币7000余元供二人分配及挥霍,分别是:

1.2019年10月26日14时许,王国超伙同李军驾车来到泸县**镇街上寻找作案目标,二人来到**镇**街**号**栋**单元**号唐某某住宅处,采用王国超技术开锁入门行窃,李军在门外望风的方式,窃得唐某某VIVO牌手机一部及300余元现金。后二人又来到该单元楼**号罗某某住宅门口,王国超采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拟开门入室行窃时,因开锁工具断在**号入户门锁芯内开锁未果,二人随即离开。经物价认定,唐某某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51元

2.2019年11月25日14时许,王国超伙同李军驾车来到重庆市江津区**镇街上寻找作案目标,二人来到**路**号**幢**号郑某某住宅处,采用王国超技术开锁入门行窃,李军在外望风的方式,窃得郑某某苹果牌平板电脑一台及5000余元现金。后二人又来到**路**小区**号冉某某住宅处,采用同样的作案方式,窃得冉某某现金600余元。

被告人王国超、李军于2019年11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前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国超、李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超、李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国超、李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国超、李军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王国超、李军在着手实行入户盗窃罗某某住宅时,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国超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李军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雯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国超、李军现羁押于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散页八页,光盘一袋七碟;

3、换押证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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