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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国龙盗窃案)_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王国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海南省澄迈县**镇**路**巷**号。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8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国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上午,被告人王国龙在澄迈县金江镇新菜市场捡到被害人汪某某丢失的1部VIVO牌手机。随后,王国龙破解汪某某手机锁屏密码及微信支付密码,将微信钱包内的3166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转至其妹妹王某某的微信账户。在盗得3166元后,王国龙嘱咐王某某将1000元转至自己的微信账户内,2000元提现后交给其母亲蔡某某,剩余166元由王某某留作日常花销。

2020年2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王国龙在澄迈县金江镇光明路后一巷26号民宅内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其处扣押VIVO牌手机1部、现金3166元。案发后,民警将被害人手机及现金3166元返还给被害人汪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物品、文件返还清单、办案说明等;

2.证人王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国龙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国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国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迈县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李云林

检察官助理:刘彩玉

2020 年 4 月 28 日

附:1.被告人王国龙现羁押于澄迈县看守所;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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