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王圣涛,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临高县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号,住海口市美兰区**路**出租屋。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0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徒刑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9月1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圣涛盗窃案,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3时11分许,被告人王圣涛在海口市龙华区新华北路37号门口处盗窃了一辆蓝色雅迪电动车,后将该电动车骑到海口市龙华区国贸玉沙路交给一外号“啊疯”(另案处理)男子卖掉。2020年8月27日,王圣涛在海口市龙华区解放西路金棕榈广场处被民警抓获。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表、发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圣涛的供述与辩解;
4.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圣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圣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2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圣涛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盗窃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圣涛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香
2020年11月18日
附:
被告人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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