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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坛盗窃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8〕165号

被告人王坛,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住原籍。2014年11月10日因盗窃罪被雁塔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6年1月26日因盗窃罪被雁塔区法院判刑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17年7月16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航天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8日经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航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坛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人王坛在揽月阁西停车场砸破一辆黑色宝马X5越野车(陕A****C)车窗玻璃(经长安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窗玻璃维修认定价格2753元),在车内盗取女式钱包一个,现金500余元,银手镯壹枚(未追回,价值2300元)。

2、2017年11月3日下午,被告人王坛在揽月阁西停车场砸破一辆白色奔腾轿车(陕A****8)车窗玻璃(经长安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窗玻璃维修认定价格230元),在车内盗取男式钱包一个,现金2000元,大衣一件,银行卡数张。

3、2017年11月5日下午,被告人王坛在揽月阁西停车场砸破一辆白色捷达轿车(陕A****5)车窗玻璃(经长安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窗玻璃维修认定价格300元),盗取男女钱包各一个,现金800余元,医保卡两张,银行卡数张。

4、2017年11月6日下午,被告人王坛在揽月阁东停车场砸破一辆白色纳智捷越野车(陕A****0)车窗玻璃(经长安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窗玻璃维修认定价格430元),盗取男式皮包一个,双肩包一个,现金1000余元,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未追回,价值4000元),银行卡、票据数张。

2017年11月8日下午,被告人王坛驾驶白色丰田小轿车在航天基地揽月阁停车场准备再次作案时,被蹲守的民警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坛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坛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亮

2018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坛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4、讯问光盘一张。

5、监控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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