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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坤城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Z217号 

  被告人王坤城,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0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住广东省海丰县**镇**楼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街道**街**号)。因犯抢劫罪,2015年1月28日被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8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7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坤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王坤城伙同袁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摩托车从汕尾市城区到海丰县**镇**村郑某某的家门口,由袁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王坤城上前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本田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300元)盗走。事后二人通过百姓网将上述盗得的车辆以人民币2800元的价格贩卖给黄某某,所得款项二人平分。同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王坤城伙同袁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到**镇时看到徐某甲及其胞弟徐某乙驾驶一辆黑色大福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300元),便尾随其至**镇**村,待其将车辆停放在家门口并进入住宅后,由袁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王坤城上前将上述车辆盗走。事后二人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将盗得的车辆抵押给梁某某,所得款项二人平分。

2020年4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王坤城和袁某某在赤坑镇岗头村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上述被告人王坤城和袁某某盗得的两辆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缴获并分别发还被害人郑某某和徐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坤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坤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袁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坤城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坤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坤城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致胜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坤城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补充材料10页、本院讯问笔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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