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坤行、吴某某等诈骗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王坤行,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农场**分场**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笔伟,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农场**机关。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广年,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农场**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坤行、吴某某、黎笔伟、杨广年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24日、12月20日,本院将该案退回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11月20日、2020年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案依法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坤行伙同吴某某、黎笔伟、杨广年先后租住厦门市海沧区融信海上城二栋1929室、厦门市集美区万科金域华府小区一期七号楼1001室等地为窝点,通过“融360”app平台获取被害人信息,冒充“融360”贷款有限公司客服添加被害人QQ、拨打被害人电话,以办理贷款需交纳验证资金和手续费等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汇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王坤行等人以支付包口令红包骗取被害人赵某某8300元。

2、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王坤行等人以支付包口令红包、转账骗取被害人李某某8497元。

3、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王坤行等人以支付包口令红包、转账骗取被害人张某某33546元。

4、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王坤行等人以支付包口令红包骗取被害人王某某3998元。

5、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王坤行等人以支付包口令红包骗取被害人伦某某3000元。

6、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王坤行等人以支付包口令红包骗取被害人谢某某13699元。

7、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王坤行等人以支付包口令红包骗取被害人杨某某25298元。

8、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王坤行等人以支付包口令红包骗取被害人胡某某3000元。

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王坤行、吴某某、杨广年、黎笔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王坤行、杨广年、黎笔伟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审查起诉阶段未如实供述。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伦某某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十二部、笔记本电脑四台等物证;

2.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书证;

3.被害人赵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坤行、吴某某、杨广年、黎笔伟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公安机关调取出具的到案经过、人员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等其它综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坤行伙同吴某某、杨广年、黎笔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拨打电话及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9933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坤行、杨广年、黎笔伟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施金连

检  察  员:林  沙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坤行、吴某某、杨广年、黎笔伟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八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