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19〕340号
被告人王培军(绰号“毛孩”),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2********,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郯城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曾因吸毒,于2014年4月4日被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9年3月8日被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培军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29日至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王培军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培军、红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于2006年1月10日20时许,以打车为名,租乘黄某某驾驶的吉利牌小型轿车(京G****1)行驶至北京市密云县太师屯镇312市道19号路碑处的公路时,王培军、红某某以用电线勒黄某某脖子、用水杯及石头砸黄某某头部等暴力手段将黄某某打伤,将吉利牌小型轿车(京G****1)抢走。王培军、红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北京市密云县太师屯镇白家地村南公路转弯处时,该车撞到路边护栏受损,后王培军、红某某弃车逃匿。经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经认定,吉利牌小型轿车(京G****1)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1044元。
被告人王培军于2019年7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培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璠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培军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柒册。
3.检察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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