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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培宇诈骗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9〕428号

被告人王培宇,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天津市河东区**路**里**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镇**号楼**门**号。2009年12月因犯诈骗罪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7年7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11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培宇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2月21日由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3月7日由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5月3日由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5月16日由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7月11日由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培宇谎称自己离异身份,诱使被害人谢某甲与之交往。在交往中,被告人王培宇谎称要和被害人谢某甲结婚购房、为被害人谢某甲投资理财、为被害人谢某甲的父亲办理保险,多次骗取被害人谢某甲钱款共计870249.41元。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王培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2018年4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培宇谎称自己女儿出国需要用钱、为被害人谢某乙投资理财,骗取被害人谢某乙、张某某钱款共计308305.18元。

2018年7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培宇在以“肖某某”身份与被害人韩某某交往中,谎称为被害人韩某某投资理财,骗取被害人韩某某钱款共计349644.14元。

2018年9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培宇在以“肖某某”身份与被害人马某某交往中,谎称为被害人马某某投资理财,骗取被害人马某某钱款共计653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培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培宇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郝博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培宇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七册、补充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五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光盘三张、U盘一个。

6.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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