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371号
被告人王培旗,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801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青海省西宁市,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格尔木市**路**号**号楼**室)。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0 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培旗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王培旗在被害人林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溜门进入林某某居住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小区**幢**室的房屋内,使用胶带捆绑林某某身体,强行劫取现金人民币501元、一部价值人民币490元的小米牌5S型手机、三张银行卡后于次日7时许离开。
2020年5月27日9时30分许,被告人王培旗接民警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主要案件事实。案发后,上述被抢款物被民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阳某某的陈述;
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培旗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提取笔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培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以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培旗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怡
检察官助理:房璐明
2020年9月3日
附:1.被告人王培旗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一袋;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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