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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培江盗窃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王培江,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和现址均为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6日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2019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培江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培江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5日晚上,被告人王培江到惠安县**镇**工业区**楼**处,发现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部小轿车车门未锁,盗走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50元及一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该电脑价值人民币1500元。

2、2019年7月14日晚上,被告人王培江到惠安县**镇**小区**号楼**幢**号**处,发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小轿车车门未锁,盗走车内的两部“小米”9手机和两部“红米”6A手机。经鉴定,两部“小米”9手机的价值均为人民币3006元,两部“红米”6A手机价值均为人民币581元,共计人民币7174元。

3、2019年8月4日晚上,被告人王培江到惠安县**镇**号楼**号**处,发现被害人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小轿车车门未锁,盗走车内的一台“宏碁”牌笔记本电脑、一块“天王”牌手表以及现金人民币120元。上述电脑和手表因无实物且型号不详,无法进行价格鉴定。

4、2019年8月5日晚上,被告人王培江到惠安县**镇**工业区**号楼**处,发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小轿车车门未锁,盗走车内的一箱“五粮液”国宾酒和一瓶“赖茅”白酒。经鉴定,该箱“五粮液”国宾酒价值人民币1999元;该瓶“赖茅”白酒因无实物且型号不详,无法进行价格鉴定。

5、2019年9月2日晚上,被告人王培江到惠安县**镇**村**区篮球场边停车场,发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小轿车车门未锁,盗走车内的一部“小米”note2手机及现金人民币500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

6、2019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王培江到惠安县**小区**房**处,发现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部小轿车车门未锁,盗走车内的一块“美度”牌手表。经鉴定,该手表价值人民币14094元。

7、2019年9月12日3时许,被告人王培江到惠安县**镇**小区**期**处,发现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小轿车车门未锁,盗走车内的100美元(折算人民币708.43元)、1000日元(折算人民币65.93元)以及2000港币(折算人民币1807元)、两盒“其云”牌茶叶、一盒无品牌茶叶、一盒月饼、一副“POLO”墨镜。经鉴定,两盒“其云”牌茶叶价格均为人民币250元,共计500元。上述其他物品,或因无实物或因型号不详,无法进行价格鉴定。

被告人王培江于2019年9月17日在惠安县**镇**村的家中被惠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民警从王培江家中扣押三盒茶叶、两部红米6A手机及1000日元,现已发还给相应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培江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王某乙等人陈述;

4.鉴定意见:惠安县价格认定局惠价认[2019]**号、**号价格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培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培江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赃款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29218.3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培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培江在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至八千元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余冬阳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培江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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