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王培贵,别名王超,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会东县人,家住会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会东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铁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培贵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8年8月,被告人王培贵利用知道被害人李某某曾经与伍某某、冉某某交往过,对两人还有好感的机会,冒充伍某某、冉某某,通过手机、微信等与李某某联系,假借生病、车祸等方式对李某某进行诈骗,诈骗金额共计238227.88元,骗得的钱财被王培贵用于赌博。
2017年至2018年4月,王培贵利用手机、微信等假冒医生、医院院长等身份,以出国深造、车祸需要救助、需要医疗费用等为由对被害人潘某某进行诈骗,诈骗金额共计172762.02元,骗得的钱财被王培贵用于赌博。之后,王培贵真实身份被潘某某发现,在潘某某的追讨下,王培贵还了潘某某2万元。
2017年12月,王培贵与被害人孙某某在网络上认识后,谎称其女儿得白血病需要医药费为由骗取孙某某共计3万元,骗得的钱财被王培贵用于赌博。孙某某发现被骗后,让王培贵写了张借条,之后,王培贵陆续还了孙某某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帐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潘某某、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培贵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2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培贵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莉
2020年4月16日
附:1.起诉书8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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