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457号
被告人王增增,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2523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镇**村**组**号。2014年9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7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6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增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凌晨4分许,被告人王增增在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迪星网吧,趁被害人刘某某睡着,偷走其放在身上用左胳膊夹着的红色VIVO牌X23型手机一部。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王增增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害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增增的供述;
4、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增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增增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超
2020年6月12日
附:1、被告人王增增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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